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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:
名称:中国艺术学科国际测评中心
英 文 :China Art Discipline International Evaluation Center
第二条 性质:本中心属于由致力于宏扬中华民族文化艺术、热心构建和谐社会事业、
发展世界和平的海内外社团组织及知名人士,共同倡议发起的社会团体法人机构。注册地: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〔登记证号:36268848-008-12-19-8,〕受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”保护。业务主管:文化与旅游部,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。活动范围:中华全国、国际。
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: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艺术,倡导中华和谐文化,以推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核心任务。为和谐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在全社会蔚然成风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、为实现社会主义“和谐进步”事业贡献力量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围绕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为主题,服务和谐社会
(一)、中外文化交流、咨询、代理服务
(二)、各艺术专业、学科等级测试、测评
(三)、学术交流、论坛讲座
(四)、演艺、赛事
(五)、培训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为: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两种。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、拥护本中心章程;
(二)、自愿成为文化艺术事业的志愿者;
(三)、热心参与和支持本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、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(三)、有优先享受本会的各种优惠待遇和服务;
(四)、有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、有退中心会员的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各项决议;
(二)、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及名誉;
(三)、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,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若一年不参加本中心的活动,或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本中心各项规定(海外会员则应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),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有损本中心名誉的活动,否则本中心将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心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职责如下:
(一)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下届工作《三年计划》报告;
(三)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(四)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设主席(会长、秘书长)、执行主席(执行会长)、副主席(副会长、副秘书长)若干名;设名誉主席(会长)若干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,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中心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大会需提前或延迟召开,须有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理 事 会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开展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设理事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。理事会职权如下:
(一)、候选人由主席(会长)提名,会员大会表决选举产生;
(二)、决定本中心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活动;
(三)、选举和更换监事、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;
(四)、向会员大会作出本会工作及财务报告;
(五)、提出本中心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六)、提出奖励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七)、对本中心各部门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、解散作出决议;
(八)、制定协中心本届工作《三年计划》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到会方能召开。遇特殊情况, 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监 事 会
第十九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 5 人组成。监事会由不主持和不参与本协会日常工作的会员代表和理事担任,监事会应当忠实履行监督职责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、审查和监督本中心财务工作;
(二)、对本中心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在工作中有违反章程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、当本中心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(四)、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常务委员会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;
第二十一条 属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的业务执行机构;
第二十二条 下设秘书处、办公厅;
第二十三条 管理下设各专业委员会。
秘 书 处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外务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担任:
(一)、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;
(二)、年龄在 68 岁以下,且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工作;
(三)、必须是理事会成员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、执行本中心各项决议、决策;
(二)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、组织筹办各种社会活动;
(四)、决定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工作人员调进的审查;
(五)、制定本中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;处理本中心其他日常事务;
(六)、执行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,经授权可代行秘书长职权;
(七)、执行秘书长兼任新闻中心主任为本中心新闻发言人。
办 公 厅
第二十七条 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内务工作。第二十八条 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担任:
(一)、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;
(二)、年龄在 65 岁以下,且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工作;
(三)、必须是理事会成员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兼任财务结算中心主任;
(四)、副主任可任命非理事会成员担任。
专业委员会
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中心工作开展需要,由秘书处向理事会申报;
第三十条 必须由在一定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特长者担任主任;
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,不需选举成为本中心副秘书长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:
(一)、非营业性社会各界的捐赠、基金;
(二)、企业的赞助;
(三)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的合法收入;
(四)、下属经济实体管理费收入;
(五)、会员、会员单位年度会费;
(六)、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配备专业财务人员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。财务人员在调离岗位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设总会计一名,各专业委员会财务只设出纳;
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;
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在更换主要领导人时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;
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解释和修改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章 分支机构
第四十二条 境外:海外华人居住的国家和地区(含港澳台),承认本章程者,以其原有的社团名义办理分中心登记(一国、一地区只设一家分中心);
第四十三条 境内:由各省级分中心办理市、县级分中心,并报本会备案。
第八章 固定项目
第四十四条 项目名称:
1. 《中华民族文化产业峰会》论坛
2. 元霄节《华人产业国际发展峰会》
3. 清明节《同宗同族同祭祖》
4. 中秋节《天涯共此时》
5. 国庆节《为祖国干杯》
6. 《明星体苑》影视体育明星俱乐部
7. 《(国际)慈善基金会》
8. 《中华情、中国梦》杂志
9. 《爱我中华·全国青少年音乐、舞蹈、才艺展演》系列活动年会
10. 《中国青少年经典文艺作品展示》活动年会
11. 《爱我中华·中华全国社区文艺汇演》系列活动年会
12. 《中国中老年艺术节》
13. 《中国群众文化艺术节》
14. 《“中国唱响”合唱节》年会
15. 《爱我中华活动走进(举办地)相约(冠名商)》
16. 国际文化艺术交流、演出
17. 《中国艺术学科国际测评中心》网站
18. 国际、国内《艺术素养与专业水平测评》
〔注〕《艺术素养与专业水平测评》2021 年 01 月 05 日,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局特许审批,统一监制,〔登记号〕国作登字-2021-F-00001988。
第九章 终 止
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的终止,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;
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前,须组成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善后事宜。在此期间对外停止一切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。